新规实施!九江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近日,《九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正式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和其他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据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受益人群,生育保险保障内容和待遇水平不会减少。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同步参保

两险合并实施后,九江市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这次合并实施后,可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解决了新业态从业人员生育医疗保障问题。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分别缴费8%、2%

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1.缴费基数:统一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0%,其中:用人单位8%、在职职工2%,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为7%。

(3)关闭破产改制及国有困难企业等符合参加困难企业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4%。

生育保险中断续保有新规定

《细则》规定,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或个人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分别按单项险种的有关补缴规定执行;合并实施前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分别合并计算。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中断续保的按如下规定执行:

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调出月份止,新用人单位自接收月份续保。期间,因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3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②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月止。职工实现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自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参加工作月份起续保。期间,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6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③灵活就业人员断保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续保的,断保前后的缴费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6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续保后缴费月份起重新计算。

符合政策的正常分娩将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两险合并后,生育津贴将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执行。

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将在九十八天基础上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符合政策的正常分娩将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

此外,难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分娩的,将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缩短

按照新的规定,两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参保人员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从原来的“参保缴费满一年”减少到“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确保了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得到及时保障。

生育津贴待遇等待期不变。《细则》规定,两险合并实施后,在江西省范围内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大于或等于13个月)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对于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新规明确,参保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九江报业融媒记者 张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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