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逃避纳税义务 追缴还要处罚

案例简介

吉水县某学校,属于经济性质为事业单位,主要经营高中学历教育。财务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税款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涉及的地方税费种有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6年11月01日,资料分析人员通过对该纳税人近年来申报纳税资料的审核比对,发现该学校2015年度在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房屋租金房产税等方面存在异常,遂向其发出《税收事项告知书》,督促其就2015年度应纳的地方各税费进行自查。2016年11月5日,该学校通过自查补充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67025.68元、房屋租金收入房产税50000元,但自查补报的相关纳税资料未报送,税款未缴纳,遂向其发出税务约谈,并于2016年11月7日,检查组进驻该学校。

县税务局资料分析人员调取该学校近年来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比对:该学校2015年度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5033.62元,比2014年度85935.71元减少20902.09元,减幅24.32%,比2016年度159026.38元减少93992.76元,减幅59.11%。未发现房产税及其他税种纳税信息。

处理结果

经对其2015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进行核查审计,追缴其自查申报未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7025.68元,房屋租金收入房产税50000元,加收滞纳金9537.5元。同时,查实其存在少申报房屋租金收入138933.33元,应补缴房屋租金收入房产税16672元、税款滞纳金2709.2元,并处罚款8336元。

案件评析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采用不申报、少申报纳税、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的,除依法追缴应纳税款外,还应缴纳滞纳金及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治吉水)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