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农民朋友们:

又到了夏收时节,你们辛勤的汗水即将化成丰收的喜悦。然而,每年秸秆大部分被废弃或焚烧,既破坏了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又污染了空气环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同时,焚烧秸秆所形成的烟雾,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实行秸秆全面禁烧,认真搞好秸秆综合利用,不仅能够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因秸秆焚烧或乱堆乱放、腐烂变质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了村容村貌、提高了空气质量、保护了生态环境。不焚烧秸秆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对焚烧当事人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并追究相应责任。请你们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充分认识焚烧秸秆的严重危害性,增强环保意识,坚决做到不焚烧秸秆,保证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大力宣传发动,做好家人、亲戚、邻里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大家支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农民朋友们,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让我们共同携手认真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共同营造一个环境靓丽的家园。

吉水县金滩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小案例:7月7日下午三点半左右,金滩镇南坑村出现一起焚烧秸秆行为,县巡查工作人员发现并在全县工作群中进行了通报。随后,镇派出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罚款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三曲滩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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