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企业减负!这些税务优惠政策快收藏

1.某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收入共计32万,其中销售不动产收入7万元,这7万元交不交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问题,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自开普通发票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加上代开的专用发票销售额超过30万元,自开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30万元免税标准,其中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因此所述情况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文化事业建设费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季度不超过6万)免征,能否提高至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已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标准。因此,目前仅有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问题,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是否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印花税优惠可以与其他政策叠加。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到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的, 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6.最新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目前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哪些?

答: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除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外,其他行业均属于制造业的范畴。因此,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包括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个人所得税中 哪些所得项目是综合所得?

答: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 年度汇算的,应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年度汇算。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 进税率。

9.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 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 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居民个人兰兰 2019 年共取得工资 144000 元,取得劳务报酬 20000 元,取得稿酬 5000 元,转让专利使用权 取得收入 20000 元,符合条件的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共计 62400 元。 年收入总额=144000+20000×(1-20%)+5000×(1-20%) ×70%+20000×(1-20%)=178800(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178800-60000-62400=56400(元)

10.纳税人2019年4-9月符合期末留抵退税条件,10月申报期未提出退税申请,以后月份是否可再提出申请?

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2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因此,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月申报期内未申请的,可以在以后月份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例如,某企业2019年4-9月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大于0,且3月期末留抵50万元,9月期末留抵为120万元,10月申报期未提出申请,10月申报完后期末留抵为110万元。该企业11月申报期申请退税时,增量留抵税额为60万元(10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3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为4-10月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1.2020年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是否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号)“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可申请当期减免”的规定执行。

“当期”是指纳税申报期的全部月份或部分月份。如,纳税人1、2月发生经营亏损,3月盈利,则可核准减免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正常缴税。另,纳税人如果全年出现盈利的情况,不得对已减免的月份要求纳税人补税。

因疫情遭受经济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是指疫情期间企业不能如期复工或复工严重不足,但却有实际支付的人员开支、防疫支出、租金、能源费用、折旧等而发生经营亏损。即当期利润表(月报)“营业利润”为负数就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考虑到纳税人损失额一时难以确定,此次减免暂不将损失额作为减免的上限。

例如:

景旺精密电路公司本次惠企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3523万元,旭昇电子公司享受房、土两税困难减免128万元,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1563万元。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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