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实践·法律讲堂】工伤评残不够等级,能享受什么待遇?

案件示范

2015年7月,金某应聘到一家服装公司做营业员,双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因金某工作态度和成绩都不错,单位又与金某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2017年7月30日。不巧的是,2016年9月12日,金某在仓库理货时,不小心从架子上滑了下来,头被撞了一下,单位当即派人陪同金某去市中医院就诊,事后也立即申报了工伤认定。2016年12月10日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结果,将金某的伤认定为工伤,然后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然而2017年1月30日出具的鉴定结果为无伤残等级。本案例中金某能够享受什么待遇?

案件点睛

金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条例规定和金某无伤残等级情况,金某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占的待遇,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政策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来源:手机江西台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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