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矿产废物乱堆放 水土保持有隐患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6日,吉水县水利局例行巡查发现我县某页岩矿生产企业将废土废渣乱堆乱放,存在水土流失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询问该矿法人代表李某某,经测量不按水保方案堆放废土废渣1515立方米,极易造成水土流失。

办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清理违规堆放的废土废渣;

3.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元正。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本案矿产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堆放矿产废物,造成水土流失隐患,依法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隐患,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稿:县水利局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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