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一吸毒男子被责令社区戒毒仍不思悔改,违反规定再遭处罚

8月21日,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人员皮某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这是吉水县第一起因“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案件。

案情经过

吉水籍男子皮某,曾在2013年、2019年两次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处予行政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按理说,皮某应该更为珍惜这难得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更能遵纪守法,洗心革面,用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能远离毒品的诱惑,彻底摆脱毒品的控制。

然而,皮某在社区戒毒期间,一直逃避管理,违反已签订的社区戒毒协议,拒绝社区义工的教育劝说和帮助,对公安机关的定期检测与临抽检极度不配合,社区戒毒仿佛成了皮某逃避法律责任的一堵“挡风墙”。特别是今年 7月以来,皮某不经报告,不打招呼,私自驾车,前往广州等地,对义工的反复教育、公安机关要求其返回吉水的信息置之不理,责令社区戒毒俨然成为“一纸空文”。

为改变这一状况,强化硬核措施,8月20日,办案民警在广州某地找到皮某,告知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戒毒协议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皮某这才后悔不已。然而,已经太迟了,皮某终将为自己肆意妄为的行为"买单"。

禁毒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接受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吸毒成瘾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10年公安部制定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并经卫生部同意,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公安部修订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并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来源:吉水公安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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