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在行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抢劫 吉水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参加以欧某彬(另案处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并在该组织骨干成员郭某勤等人的安排、指使下,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蓝敏强说:“以欧阳彬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持械聚众斗殴等手段,彰显恶名,在我县城南形成强势地位,给当地群众形成极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杨某目无国法,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在骨干成员郭家勤等人的安排、指使下,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

2017年11月,杨某伙同郭某勤等组织成员参加与杨某兵一方持械聚众斗殴,后因杨某兵一方未赴约而离开;2017年12月至2018年初,在郭某勤的安排下,杨某在欧某彬、郭某勤等人开设的赌场中“放哨”。2018年2月,杨某伙同郭某勤等组织成员抢劫7万元。此外,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还伙同该组织以外的郭某、郭某延等人抢劫3.5万元。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蓝敏强说:“杨某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伙同组织成员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参与抢劫,数额巨大;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危害性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蓝敏强说:“杨某受人安排、指使,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参与抢劫二次,参与抢劫财物共计十万五千元,数额巨大。在二起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及组织外抢劫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我院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于抢劫罪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给予从宽处理。”

供稿:曾超

编辑:董俊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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