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为牟利贩卖珍惜野生动物被追究刑责

案例简介

2018年5月,接到报警后在八都农贸市场查获当地居民习某(女)贩卖麂子一只,夜鹭一只,水蛇、银环蛇等各类蛇上百条等野生动物。

经调查:嫌疑人习某从2018年4月至案发时收购了当地人捕获的舟山眼镜蛇1条、银环蛇3条、赤链蛇10条、王锦蛇3条、灰鼠蛇150条、池鹭1只、鹌鹑12只、赤麂1只。案发当日,习某正准备将这些收购的野生动物运到吉安进行销售。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习某收购的野生动物中,舟山眼镜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和《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赤链蛇和鹌鹑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王锦蛇、池鹭和赤麂被列入《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上野生动物价值合计67400元。案发后习某依法被我局刑事拘留,收购的野生动物被扣押,活体在当地野保站和电视媒体见证下放归大自然。

嫌疑人习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处理结果

县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1月29日习某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评析

野生动物是生态平衡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朋友,林区内生长的野生动物均受法律保护。此案件的依法查处和判决,有效遏制了近年来辖区的野生动物猎捕、销售等违法行为,震慑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保护了辖区的野生动物资源,维护了生态平衡稳定。

(来源:县普法办、县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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