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司机“运毒”赚了185元,被判刑1年,还罚了2000元

图为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曾国青 记者 陶望平 实习生 张楠)江西赣州一摩的司机贪图高额运费,受贩卖毒品人员指使、安排,竟然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交吸毒人员。日前,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贩卖毒品罪案件。

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在用摩的载客的过程中与刘某梅(已判决)认识。2020年刘某梅开始利用被告人温某为其运输毒品,即将购毒者所购买毒品送交购毒者手中。起初,刘某梅骗被告人温某是送治皮肤病的药,被告人温某事后发现其所送的是毒品,但因帮刘某梅“送货”所得“摩的费”更高,其并未停手,继续为刘某梅“送货”。

2020年4月13日,吸毒人员刘某青联系被告人刘某梅购买5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梅安排被告人温某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指定地点门口。因刘某青未在县城,其朋友黄某华代为“取货”。温某此次赚取“摩的费”35元,其中刘某梅支付20元、黄某华支付15元。

2020年4月28日上午,吸毒人员黄某华因已知晓被告人温某会为贩毒人员“送货”,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温某购买500元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7时许,被告人温某从刘某梅处拿到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后电话联系黄某华,双方约定交易路口,黄某华微信转账500元给温某。当日22时许,温某将5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梅。温某这次赚取“摩的费”20元(刘某梅支付)。

通过此方式,被告人温某共计“送货”四次。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温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宁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贪图高额运费,受贩卖毒品人员指使、安排,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送交吸毒人员手中,累计0.8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温某起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综合被告人温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温某违法所得18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手机江西台

编辑:刘星晨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作者:陶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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