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难添“堵心”,法官促调解真“暖心”

近日,在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八都法庭的调解室内,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杨某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行签订了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金,给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李某在吉水县某竹联制品加工合伙企业务工时,被车间拉丝挤压左手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李某多次与该厂的合伙人被告范某、杨某协商赔偿,均未能达成协议。后原告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查询后发现该厂已被注销,劳动部门告知李某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原告李某将竹联制品加工厂的合伙人范某、杨某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在审查原告李某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时,得知原告李某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受伤的左手因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不得不暂停治疗。承办法官深感同情,为促成原告李某能够尽早拿到赔偿款,在立案受理后的当天,找到该厂合伙人被告范某、杨某了解情况。被告范某、杨某承认原告李某在他们俩合伙开办的加工厂因工受伤,但认为原告李某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分别进行情与理、利与害、事与法的引导、说服,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范某、杨某当即履行协议,主动将赔偿款现金交到原告李某的手中。

原告李某拿到赔偿款后,对法官连声道谢。这笔赔偿款,让李某对未来的治疗费用“放宽心”,更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暖人心”。 供稿:王英凡

(作者:王英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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