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禁毒斗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规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员)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员是指利用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吉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尚未掌握的吉水县范围内或吉水籍在外人员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对发现及抓获违法犯罪人员、侦破毒品案件、预防制止毒品犯罪行为给予了直接帮助的人员。举报人不包含公、检、法、司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活动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国家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质询的人员。举报人必须如实反映了解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情况,凡故意编造、歪曲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办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行为,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举报受理由吉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实行专人管理、专案专办。举报方式如下:

(一)吉水县公安局禁毒举报电话:0796-8680836;

(二)直接拨打110;

(三)举报电子邮箱:jsxjdb151@163.com ;

(四)举报信邮寄地址:吉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公室,邮政编码:331600。

第五条 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经吉水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后,综合考虑举报信息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缴获毒品的数量、缴获毒资数额、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人民币奖励。

(一)个案抓获1-10人现场吸毒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二)个案抓获10人以上现场吸毒人员,给予1000-2000元奖励;

(三)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不足10克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200-1000元奖励;

(四)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10克以上不足50克的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1000-3000元奖励;

(五)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不足100克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3000-5000元奖励;

(六)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1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七)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1-3万元奖励;

(八)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5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的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3-5万元奖励;

(九)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5-8万元奖励;

(十)个案缴获海洛因或冰毒50千克以上的或其它毒品折抵海洛因数量相当的,给予10-20万元奖励。

(十一)个案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下的,给予200-3000元奖励;

(十二)个案铲除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毒品原植物3000株以上的,给予3000-10000元奖励;

(十三)个案缴获非法执有、贩卖罂粟壳及种子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每缴获1公斤给予200元奖励;

(十四)个案捣毁制毒工厂的,或者武装贩毒案件并缴获枪支的,根据规模大小,给予5000-100000元奖励;

(十五)举报非法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每缴获1吨,给予200-500元奖励,缴获麻黄素类的,每千克给予1000元奖励;

(十六)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一名给予500-1000元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悬赏通缉相关规定奖励。

(十七)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刑事案件并缴获毒资的,除按照本条第(一)至(十六)条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外,还将按照当场缴获毒资总额的5%-10%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一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金。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多个举报人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同时进行。在线索查证属实后或破案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1个月内领取,逾期视为放弃。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账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汇入指定账号。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密,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责任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一条 本县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获取奖励。

第十二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的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以内”包含本数,“以上”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水县禁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美丽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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